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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2020/3/04
發布時間:2015/09/16文章來源:奧克丹科技(無錫)有限公司
中國水網訊 據9月11日住建部官網消息,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制訂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以下稱,《指南》)日前正式公布,自此,住房城鄉建設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建立全國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監管平臺,定期發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接受公眾舉報。
與此同時,財政部和環保部共同發布“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表示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部署,加強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制定并推行《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其中將“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列入了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的范圍。
黑臭水體治理:2015公布達標期限,2017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對于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的目標、原則、工作流程等問題,《指南》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指南》對城市黑臭水體的識別、分級、整治方案編制方法以及整治技術的選擇和效果評估、政策機制保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據《指南》規定,到2015年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完成水體排查,公布黑臭水體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2017年年底前,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應實現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成區基本消除黑臭水體。
根據E20研究院初步測算,將管網新建維護、污水廠改擴建升級、雨水初期污染和其他面源治理、海綿城市、畜禽養殖治理等與黑臭水體有關的投資均考慮在內的話,要達到水十條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目標涉及未來幾年內全國各城市投入資金需求將不少于5000億元。
整治不力、未按期達標,將被約談
《指南》要求,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水務)部門要匯總本地區各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計劃,于2015年11月底前通過“全國城鎮污水處理管理信息系統”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地級及以上城市要在2015年年底前,向社會公布本地區黑臭水體整治計劃,并接受公眾監督。
住房城鄉建設部將通過監管平臺公布全國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和抽查核查結果,接受社會監督。對整治不力、未按期完成整治目標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并約談相關責任人。
據了解,目前由環保部主導的《黑臭水體治理技術政策》正在第一輪征求意見中,預計于今年下半年發布。住建部的指導意見是從管理的角度出發,環保部則從污染防治的角度。
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城市黑臭水體整治等8種情況可獲資金重點扶持
“關于印發《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定義為中央財政安排,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此專項資金的重點支持范圍包括8個方面,分別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城市黑臭水體整治,跨界、跨省河流水環境保護和治理,國土江河綜合整治試點,其他需要支持的有關事項。
附:《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
第五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一)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二)水質較好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
(三)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
(四)地下水環境保護及污染修復;
(五)城市黑臭水體整治;
(六)跨界、跨省河流水環境保護和治理;
(七)國土江河綜合整治試點;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關事項。
第六條 專項資金根據各項水污染防治工作性質,主要采取因素法、競爭性等方式分配,采用獎勵等方式予以支持。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為目標考核類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采用競爭方式分配的,主要為試點示范類工作,通過競爭審定工作方案,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按照工作通知確定的程序組織競爭性評審。
第七條 對于試點示范類工作,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根據國家有關部署及要求確定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領域,組織地方申報實施方案,并擇優支持。
第八條 地方財政及環境保護部門要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中央撥付的專項資金,組織實施相關工作,落實工作任務,對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的項目予以傾斜支持。
第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涉及引入社會資本的,應當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組織對水污染防治專項工作開展績效評價,并依據績效評價結果獎優罰劣。對于績效評價結果較好、達到既定目標的,給予獎勵;對于績效評價結果較差、無法達到既定目標的,予以清退,并收回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地方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方案組織實施和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違反規定,騙取、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12日印發的《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3〕788號)同時廢止。